(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冼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冼某,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所地:遂溪县。身份证号码:×××6262。被告:蔡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所地: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857。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冼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林景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洪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