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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冼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冼某,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所地:遂溪县。身份证号码:×××6262。被告:蔡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所地: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857。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冼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林景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洪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