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