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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刚与林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林希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张刚。委托代理人:李华军。被告:林希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与被告林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