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宏祥与章长忠、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祥,章长忠,全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134号原告何宏祥,男,1978年7月2日生。被告章长忠,男,1964年3月28日生。被告全莉莉,女,1963年7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祥诉被告章长忠、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祥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其拒不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宏祥诉被告章长忠、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刚审 判 员 管东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