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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宏祥与章长忠、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祥,章长忠,全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134号原告何宏祥,男,1978年7月2日生。被告章长忠,男,1964年3月28日生。被告全莉莉,女,1963年7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祥诉被告章长忠、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祥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其拒不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何宏祥诉被告章长忠、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刚审 判 员  管东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