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恢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恢-963-钟耀辉-潘文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耀辉,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钟耀辉,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潘文广,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钟耀辉与被执行人潘文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文广于本判决生郊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钟耀辉人民币6120.58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2015年9月8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