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诉马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马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乔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奇乔公司为马XX代扣代缴了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2月25日,奇乔公司原审代理人唐A向马XX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你好,小马。我爸(指奇乔公司法定代表人***)说,让你年后自己去找工作,他这边今年也没什么事情,小孩也不需要接送了”。2015年3月10日,马XX以奇乔公司及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8,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00元、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268.96元。仲裁庭审中,马XX确认其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上述用人单位责任由奇乔公司承担,并变更第1项请求为要求奇乔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10日至同年9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600元。奇乔公司则称,马XX于2013年9月1日起受***私人雇佣担任驾驶员,虽每月通过奇乔公司账户支付马XX4,600元,但此属***私人支付给马XX的劳务报酬,奇乔公司与马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马XX全部请求。同年4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502号裁决书,由奇乔公司支付马XX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383.9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00元、2014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22.99元。奇乔公司不服该裁决而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审中,奇乔公司陈述,马XX系受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雇佣,与奇乔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唐A系***之子,2013年8、9月时,唐A受***之托通过C网招聘一名司机,工作内容为给***开车及接送小孩。马XX应聘至奇乔公司位于**路的经营地址与***进行了面谈,继而二人间达成了私人雇佣关系,但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马XX的工作职责就是给***个人开车,平时在公司基本看不到马XX。***让公司财务每月通过奇乔公司账户转账给马XX,因为是从公司走账所以才扣缴了个人所得税。马XX的劳务报酬是4,000元/月,另外600元是饭贴,故仲裁计算的工资基数过高。2015年2月16、17日时马XX就不来公司了,同年2月25日唐A发短信给马XX,终结了雇佣关系。因为本案的诉状是请人代写的,所以写成了奇乔公司认可与马XX间有劳动关系,但现其坚持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亦从未要求过马XX签订劳动合同。马XX对奇乔公司陈述不予认可,称,其看到网上的招聘信息后于2013年9月1日至奇乔公司处面试应聘入职,当日与***约定月工资为4,600元。其工作内容为负责***外地出差及平时孩子的接送、送奇乔公司财务去催账、车辆维修等,平时无事时就在公司待命。其在奇乔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16日,此后回家过春节。奇乔公司支付其工资至当月16日止。后其发短信问***何时上班,但未得到回复,直至当月25日收到唐A发来要求其不再上班的短信。为证明与奇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马XX提交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其中显示,奇乔公司每月分两笔转账支付马XX款项共计4,600元,注释栏列明为“职工”。奇乔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是按照***的要求从公司走账,而奇乔公司按照财务要求才为马XX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奇乔公司、马XX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奇乔公司认为马XX为奇乔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雇佣的司机而非奇乔公司员工,马XX则认为其与奇乔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自本案来看,奇乔公司每月通过公司账户支付马XX薪酬并为马XX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奇乔公司亦自述马XX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驾驶员,在此情况下,奇乔公司认为马XX系***私人雇佣,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奇乔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节事实,原审法院对奇乔公司该主张难以采信,对马XX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奇乔公司与马XX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奇乔公司以马XX每月4,600元的收入中有600元为饭贴为由主张该部分钱款不应计入工资基数,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工资组成,原审法院对奇乔公司该主张难以采信,确认马XX薪资标准为4,600元/月。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内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该法律规定及马XX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起算时间,奇乔公司应当支付马XX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计算,仲裁裁决金额26,383.91元无误,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奇乔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到达马XX,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然,奇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该解除行为具有充分合法之理由,理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责任。奇乔公司要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认为,奇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安排马XX享受过年休假或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奇乔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马XX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此难以支持。仲裁对于马XX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无误,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XX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383.91元;二、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00元;三、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XX未休年休假工资422.9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426.07元,共计431.07元,由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奇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未签订劳动合同非奇乔公司所致,而是因为马XX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XX实际月工资为4,000元,而非4,600元,其中600元为饭贴。马XX擅自开公司车辆外出且发生车辆严重受损,造成巨额车辆修理费,奇乔公司据此解除与马XX的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违法之处。马XX已经用完带薪休假一天,故原审认定和计算均不正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马XX辩称,不同意奇乔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奇乔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马XX,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现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支付马XX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奇乔公司主张马XX的每月收入中有600元系饭贴,不应计入工资基数,奇乔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每月发放的4,600元中有600元为饭贴,故原审认定马XX的工资标准为4,600元,本院予以认同。奇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亦同理。综上,奇乔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奇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