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尔超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尔超,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刘尔超。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许明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尔超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长县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尔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尔超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55442.5元;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3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03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尔超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753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