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恩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恩谱,男,1988年2月1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恩谱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金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恩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至5月间,被告人刘恩谱为筹集毒资,在厦门市同安区辖区内,采用接线启动的方式,先后盗窃二轮摩托车1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43926元(币种,下同)。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新民镇柑岭村凤岭路800号“厦门路宝陶瓷有限公司”西侧大门旁停车棚内,盗走被害人邵某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3633元)。2.2015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新民镇湖里园22号一楼楼梯口旁,盗走被害人郑某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5003元)。3.2015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第三医院靠近同集路一侧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林某甲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5670元)。4.2015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新民镇湖里园8号“厦门迈丰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一楼货梯口,盗走被害人吴某甲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1230元);5.2015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风岭二路19号“厦门雅勤离合器有限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乙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3633元)。6.2015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祥平街道西湖村珠厝里55号后门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乙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3286元)。7.2015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祥平街道建材园102号楼一楼101号店面旁楼梯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一辆黑色豪豹牌摩托车(价值4214元)。8.2015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新民镇相岭村奈仔尾78号院子内,盗走被害人胡某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码:闽D×××××,价值4305元)。9.2015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祥平街道西洪塘村霞美里118号一楼停车间内,盗走被害人牟某一辆黑色金马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4218元):10.2015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阳翟村土楼里507号隔壁出租楼一楼院子内,盗走被害人罗某一辆黑色轻骑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484l元)。11.2015年5月2日中午,被告人刘恩谱至本区祥平街道阳翟村下店尾“厦门铁歌贸易有限公司”一楼大厅内,盗走被害人蒋某一辆黑色凌肯牌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3893元)。2015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恩谱在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医院BRT桥下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恩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邵某、郑某、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吴某乙、王某、胡某、牟某、罗某、蒋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机动车信息、机动车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及诉讼文书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刘恩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恩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9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恩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恩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刘恩谱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恩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9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恩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恩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恩谱向被害人退赔盗窃摩托车折价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庄学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春燕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