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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玉华与江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华,江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华,女。被执行人江琼,女。申请执行人马玉华与被执行人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玉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马玉华对被执行人江琼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