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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姜文厚与丁钟岳、曲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钟岳,曲桂霞,姜文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钟岳,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桂霞,居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迟本波,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时湖,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钟岳、曲桂霞因与被上诉人姜文厚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