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姜文厚与丁钟岳、曲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钟岳,曲桂霞,姜文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钟岳,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桂霞,居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迟本波,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厚,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时湖,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钟岳、曲桂霞因与被上诉人姜文厚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伟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