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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蒲军、封旋、王转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蒲军,封璇,王转利,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61-2号申请执行人祁蒲军,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顺达巷**号。申请执行人封璇,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顺达巷**号。申请执行人王转利,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顺达巷**号。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董事长。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端南侧15号。委托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武生,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祁蒲军、封璇、王转利申请执行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清偿恢复原状费用266500元(其中祁蒲军、王转利各94150元,封璇78000元)及逾期利息12580元(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等17150元、执行费3897.50元,以上各项共计300277.5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强制扣划,已将上述案款300277.50元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0一五年十月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