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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席辉洲、韩煜芳与被告刘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辉洲,韩煜芳,刘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席辉洲,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韩煜芳,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女,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宏,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辉洲、韩煜芳与被告刘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辉洲、韩煜芳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辉洲、韩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6元,本院减半收取4338元,退还原告4338元,保全费302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