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金美与廖文伟、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美,廖文伟,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石金美,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廖文伟,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文伟向申请人支付181115.10元及案件受理费2263元;被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支付申请人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4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存款5340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