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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兵与杨佳、马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兵,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佳,女,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萍,女,回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上诉人唐兵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尚未开庭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属法定期限之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代其签收起诉状之日是2015年5月19日,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届满之日是6月3日。唐兵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利通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以其在一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柳霞审判员  齐黎明审判员  陈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