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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北京豪运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正达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豪运林业有限公司,广元市正达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豪运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怡泽,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正达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培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广元市正达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正达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925元(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200元、诉讼费1825元、执行费2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