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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张华。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建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酒肃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