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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有孝与韩建国、王爱琴、梁云、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孝,韩建国,王爱琴,梁云,惠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马有孝,男,回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韩建国,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爱琴,女,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梁云,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惠建涛,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孝与被告韩建国、王爱琴、梁云、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马有孝负担。审 判 长 马 燕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