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有孝与韩建国、王爱琴、梁云、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孝,韩建国,王爱琴,梁云,惠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马有孝,男,回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韩建国,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爱琴,女,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梁云,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惠建涛,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孝与被告韩建国、王爱琴、梁云、惠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马有孝负担。审 判 长 马 燕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