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106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君,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禹州市。禹诉调特邀调解员。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