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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106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君,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禹州市。禹诉调特邀调解员。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