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洛南县梁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洛南县梁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石坡镇郝坪村。法定代表人郝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军,男。申请人洛南县梁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130007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南县梁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明代理审判员 敬小涛代理审判员 胡志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