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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陶平珍等人与陈亮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仲春,陈亮,赖征鹏,刘又豪,邢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姚仲春。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赖征鹏。被执行人刘又豪。被执行人邢凡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陶平珍、姚仲春申请执行陈亮、赖征鹏、刘又豪、刑凡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对赖征鹏位于南充市春风玫瑰园小区的住房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在银行有抵押贷款,因此变现房产意义不大。同时上述被执行人均外出,不知行踪,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61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陈亮、赖征鹏、刘又豪、刑凡君应继续向申请人陶平珍、姚仲春给付赔偿款与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