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2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3365号原告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金港国际花园7幢(住宅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陆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松。被告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6层606、607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汗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创世精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