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121号田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朱勇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田伟,男,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被告朱勇泉,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田伟与被告朱勇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伟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以原告所提供被告朱勇泉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被告。本案原告田伟无法提供被告朱勇泉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退还原告田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