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晏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诉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桑某,男,藏族,1972年12月20日生,青海省海晏县青海湖乡达玉五谷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孙安,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所在地海北州西海镇三分厂。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驾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桑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桑某与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达成和解协议且以支付了各项赔偿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永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