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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何驰与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驰,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何驰。委托代理人:何科能。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粟坤进。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何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本院准予原告何驰免交。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东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