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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春丰与张效花、张子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丰,张效花,张子正,张春元,张玉红,高庆恩,张爱英,张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吴春丰。被告张效花。被告张子正。被告张春元。被告张玉红。被告高庆恩。被告张爱英。被告张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丰诉被告张效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