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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被告范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我生完孩子以后夫妻感情就不好了,经常吵架,被告挣钱也不给我,而且在外面长期与别的女人同居。被告范某甲辩称,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和别人同居,而且我们的孩子还小,不能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范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农历4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短,且婚后生育一子,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