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洁与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45号原告刘洁。委托代理人王国虎。被告刘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