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德寿街9号。法定代表人朱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14公里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2013)坊商初字第24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211151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坊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