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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卫坤申请执行陈秀菊、吕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卫昆,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敏毅,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卫昆申请执行陈秀菊、吕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卫昆自愿撤销对(2013)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审判员  苗逢雨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