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卫坤申请执行陈秀菊、吕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卫昆,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敏毅,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卫昆申请执行陈秀菊、吕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卫昆自愿撤销对(2013)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卫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审判员 苗逢雨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