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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与牟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牟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法定代表人卢士国。被告牟义。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诉被告牟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