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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秋凤、赵梦婷与陈国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凤,赵梦婷,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927号申请执行人:周秋凤。申请执行人:赵梦婷。被执行人:陈国良。申请执行人周秋凤、赵梦婷与被执行人陈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秋凤、赵梦婷与被执行人陈国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