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