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连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莆美镇侨兴路29号。法定代表人:潘周平,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联社的工作人员。被告:陈连坤,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胜坤,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连坤、陈胜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83.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41.6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阿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