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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XX与王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41号马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尖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法律效力。权利人马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9000.00元,执行费由王XX承担,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3)尖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轩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