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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萍与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翟厚圣、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萍,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厚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陈志萍(身份证号码3427251959********),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黟县人,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江兆存,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8491737-7。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被告:翟厚圣(身份证号码3402211962********),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陈志萍于2012年12月26日,以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翟厚圣、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陈志萍对被告享有6700万元债权。本院立案后,陈志萍未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道田审判员  余益辉审判员  董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