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乔文郁与王东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郁,王东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乔文郁,男,1944年2月28日生,汉族,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艳,女,成年,汉族,美的专卖店余下镇文化宫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郁诉被告王东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郁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