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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美诉古某松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绥阳县枧坝镇。被告古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马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原告并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和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