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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贺来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贺来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菁,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来凤。上诉人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来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的意见2015年2月2日,贺来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欣拓公司赔偿贺来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202.12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0458.96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0458.9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43.16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8250.2元(从贺来凤住院之日起至评残日前一日)、伙食补助53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17608.54元,上述项目合计67571.94元。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4年2月19日,欣拓公司招用贺来凤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在欣拓公司处,欣拓公司未给过一份劳动合同予贺来凤,欣拓公司只发给贺来凤工作厂牌,工号为a号,工种为打磨班质检员。欣拓公司对贺来凤均有考勤及领取工资签名的工资册,这些考勤表、工资册均在欣拓公司单位处,贺来凤没有。2014年8月23日下午2时,贺来凤在上班工作推铁架工具车时,由于欣拓公司的铁架工具车四个轮子中其中一个轮子老化磨损不均,被铁架车倒下砸伤贺来凤“左距骨骨折”,当时贺来凤左脚疼痛难忍,不能动弹,欣拓公司即用车把贺来凤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距骨骨折”,门诊予行石膏托外固定后回到家中,在家10天贺来凤伤未见明显好转越来越红肿,为进一步诊治,于2014年9月2日到白石正骨医院求诊,经门诊医生结合病史体查dr检查后“左距骨骨折”被收住入院,住院治疗18天,欣拓公司要求贺来凤出院,贺来凤被迫未愈出院在家疗养。在家20天,伤处依然越来越红肿,贺来凤无法到欣拓公司单位,欣拓公司又把贺来凤再次送到正骨医院治疗,欣拓公司当场交医疗押金1000元后,再也未缴纳医疗费,贺来凤在医院治疗欠下医院17000元。因欣拓公司不交医疗费,贺来凤于2015年1月15日自行出院,至今贺来凤之伤已构成10级伤残。贺来凤在欣拓公司处上班期间被铁架工具车倒下砸伤贺来凤“左距骨骨折”,经治疗,由于欣拓公司不积极缴纳医疗费,耽误了贺来凤的治疗,致使贺来凤两月后第三次入院治疗,“左距骨骨折”变成了陈旧性骨折,骨质坏死,造成贺来凤极大的伤害,也给贺来凤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楚。贺来凤的损失,欣拓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欣拓公司答辩称:一、贺来凤在劳务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是其自己疏忽大意的过失所造成的,其本人对该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诉状中贺来凤称她是在推铁架工具车的时候,工具车其中一个轮子因老化磨损不均,在推时铁架工具车倒下砸伤自己的左踝部。但事实上是贺来凤在推铁架车时没有尽到小心注意的义务,铁架车上的产品跌下砸到其脚部而致受伤的,属于其自身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贺来凤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欣拓公司在贺来凤受伤后已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第一次住院的费用,已承担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二、贺来凤于2014年8月23日受伤后第一次入院治疗,在医生明确病情未完全稳定,不适宜出院的情况下,贺来凤仍坚持要求出院,在出院后所造成的脚患处未能如期康复而导致的伤害扩大,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三、贺来凤要求的赔偿数额中各项目的计算标准与事实以及法律不符。1、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因是贺来凤在病情未稳定的情况下自行要求出院,导致伤害扩大以及无法得知贺来凤在第一次出院后发生什么事情,因此她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2、对于营养费,医院并无出具医嘱证明贺来凤需要增加营养,所以其诉求的营养费是不合理的;3、对于伙食补助费,贺来凤第二次住院89天,应全部由其自行承担,而第一次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也应分清责任,按其承担主要责任,欣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进行划分;4、对于护理费,因贺来凤仅伤了左踝部,活动并未受限,无需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而且医院也没有出具证明需要陪人,故此,护理费一项是不合理的;5、对于误工费,贺来凤在2014年9月20日出院后一个月内的误工费,应按双方的责任来划分再行承担。而2014年10月20日后的误工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其主张的一天误工费120元也是不符合事实的,根据贺来凤过往的收入水平,其每天的误工费应为67元;6、伤残补助金与精神赔偿金,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的,为××赔偿金”;其次,因贺来凤第一次住院治疗后情况已大为好转,但在病情仍未稳定的情况下,其强行出院导致后来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致残,完全是她自己的个人责任,故伤残补助金应由其个人承担,欣拓公司无须赔偿;7、对于司法鉴定费,如前所述,因贺来凤第一次住院治疗情况已大为好转,但在病情仍未稳定的情况下,其强行出院导致后来的左距骨陈旧性骨折致残,完全是其自己的个人责任,故欣拓公司无须承担其致残的所有费用。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来凤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欣拓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工资1130元。2014年8月23日下午约2时,贺来凤在工作期间在欣拓公司的厂房受伤。之后欣拓公司将贺来凤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距骨骨折”,门诊予行石膏托外固定后回家休息,期间产生医疗费2583.60元,休息期间贺来凤的伤情未见明显好转,贺来凤又于2014年9月2日前往江门市××区白石正骨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至2014年9月20日出院,产生医疗费8472.10元;贺来凤庭审中主张欣拓公司不支付医疗费,导致欣拓公司被迫自行要求出院;期间贺来凤在家休息;期间贺来凤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932.80元;由于伤情仍未愈痊,贺来凤于2014年10月18日再次前往江门市××区白石正骨医院治疗,住院至2015年1月15日,住院共89天,产生医疗费18608.54元;贺来凤主张其入院时欣拓公司当场缴交医疗押金1000元,之后再未缴纳医疗费,导致拖欠医疗费17608.54元,贺来凤于2015年1月15日自行出院;根据贺来凤提供的证据显示,贺来凤仍欠治疗费17608.54元。治疗期间,贺来凤共产生医疗费30597.04元。贺来凤就其伤情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鉴定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鉴定结论:贺来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并生产鉴定费1500元。欣拓公司主张贺来凤的工资为:2014年2月工资520元、3月工资1890元、4月工资1909元、5月工资1974元、6月工资1682元、7月工资1728元、8月工资1276元,主张贺来凤的每月平均工资是1743.16元。而贺来凤主张其每月工资2580元。欣拓公司没有为贺来凤购买社会保险。贺来凤在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2583.60元、江门市××区白石正骨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8472.10元、出院后的门诊医疗费932.80元,共11988.50元,均由欣拓公司支付;另贺来凤主张在江门市××区白石正骨医院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按金1000元,均由欣拓公司支付。欣拓公司主张贺来凤治疗期间向其借款850元,贺来凤予以否认,认为该借款实为伙食补贴,并确认收到欣拓公司的伙食补贴700元。欣拓公司确认贺来凤受伤之日起的工资未发放。另查明:至2014年8月16日,贺来凤已达到退休年龄;贺来凤没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贺来凤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欣拓公司,至2014年8月16日贺来凤已达到退休年龄,而贺来凤于2014年8月23日下午约2时在工作期间在欣拓公司的厂房受伤,并就受伤事宜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时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应予调整。关于贺来凤主张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贺来凤入职后在工作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贺来凤没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故其请求欣拓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对欣拓公司提出贺来凤在劳务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是其自己疏忽大意的过失所造成的,其本人对该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及贺来凤在医生明确病情未完全稳定,不适宜出院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出院,在出院后所造成的脚患处未能如期康复而导致的伤害扩大,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的抗辩意见,由于欣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欣拓公司应赔偿的数额问题。一、贺来凤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适用标准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符,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贺来凤可请求欣拓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贺来凤明确表示可根据欣拓公司主张的月平均工资1743.16元的数额计算损失,故欣拓公司应赔偿贺来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202.12元(1743.16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3.16元(1743.16元×1个月)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2.64元(1743.16元×4个月),合计20917.92元。二、关于贺来凤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43.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50.2元(从贺来凤住院之日起至评残日前一日)、伙食补助费5350元、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17608.54元的问题。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贺来凤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实贺来凤治疗期间休息的事实,因此,贺来凤主张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贺来凤的停工留薪期从贺来凤受伤之日起至评残日前一日2015年1月22日,贺来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拾级,因此,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8890.12元(1743.16元/月÷30天×153天),贺来凤仅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250.2元,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贺来凤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250.20元。对于伙食补助费数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贺来凤住院共107天(18天+89天),因此,其请求的伙食费应为3745元(107天×50元/天×70%),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医疗费数额,同前,根据贺来凤与欣拓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贺来凤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0597.04元、其中欣拓公司已支付12988.50元、尚欠医疗费17608.54元的事实,因此,贺来凤请求支付医疗费,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欣拓公司应赔偿医疗费17608.54元给贺来凤。对于鉴定费数额。贺来凤工作期间受伤,其依法申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贺来凤提供的票据,足以证实贺来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产生鉴定费1500元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⑤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贺来凤与欣拓公司双方属劳务合同关系,而贺来凤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属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范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原审法院不作处理。综上,欣拓公司应赔偿贺来凤损失共52021.66元,扣减贺来凤确认的欣拓公司先行支付的伙食补贴700元,还应赔偿51321.66元。对于欣拓公司提出的借款问题,由于贺来凤否认借款及数额,且由于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作处理;欣拓公司可循法律途径另作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欣拓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贺来凤赔偿51321.66元;二、驳回贺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贺来凤负担309元,欣拓公司负担978元。当事人二审的意见欣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为欣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贺来凤在劳务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是其自己疏忽大意的过失所造成的、且第二次住院系因其本人原因导致伤害扩大,从而认定欣拓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系认定事实有误。1、贺来凤在推铁架车时没有尽到小心注意的义务,铁架车上的产品跌下砸到其脚部而致受伤的,是属于其自身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对此,欣拓公司已提供相应相片作证。2、贺来凤在2014年8月23日受伤后第一次入院治疗,在医生明确病情未完全稳定,不适宜出院的情况下,贺来凤仍坚持要求出院,在出院后所造成的脚患处未能如期康复而导致的伤害扩大,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中各项目的计算标准与事实及法律不符。1、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因贺来凤原因导致的,故贺来凤应自行承担。2、对于伙食补助费,第二次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全部由贺来凤自行承担,第一次住院的按责任分担。3、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第一次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双方责任划分。而2014年10月20日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其自行承担。4、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于贺来凤已达退休年龄,故不应支持。5、对司法鉴定费,完全因病情未稳定的情况下强行出院导致伤残,故不应赔偿。贺来凤答辩称:那个车子的轮子是坏的,在贺来凤旁边的老乡也知道,事故发生后是该老乡背贺来凤出去的,然后厂用车送贺来凤到医院。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贺来凤与欣拓公司就本案事故的责任划分;二、欣拓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欣拓公司是法人单位,其与贺来凤不构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欣拓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应当对贺来凤因本案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欣拓公司以贺来凤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为由减轻其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欣拓公司以贺来凤第一次住院时,在病情未完全稳定的情况下出院导致伤害扩大为由,主张贺来凤第二次住院及致残的费用和损失由贺来凤自行承担的问题。贺来凤虽然确在第一次住院病情未完全稳定情况出院,但不能据此当然认定贺来凤的行为扩大自身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欣拓公司对自己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基于欣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欣拓公司的主张,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对贺来凤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202.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50.20元、伙食补助费3745元、医疗费30597.04元、鉴定费1500元作出认定后,双方当事人对该数额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欣拓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欣拓公司应对上述费用进行赔偿。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贺来凤在被聘请时已达到退休年龄,贺来凤请求欣拓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欣拓公司上诉请求对此不赔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欣拓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202.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50.20元、伙食补助费3745元、医疗费30597.04元、鉴定费1500元,共43305.86元。扣减欣拓公司先行支付的伙食补贴700元及医疗费12988.50元,欣拓公司还应赔偿贺来凤42605.86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欣拓公司上诉请求其不应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二、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贺来凤赔偿42605.86元;三、驳回贺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贺来凤负担422元,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贺来凤负担422元,江门市欣拓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8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