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瑞芳、人民陪审员李刚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365期2015年7月1日G30-G31版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吃懒做,性格暴躁,动辄打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谭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的情况;3、(2014)平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被告胡某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均系有权的国家机关出具,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在东莞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平江县民政办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共同之女胡某2。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4年5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诉讼文书,并于2014年9月15日依法下达(2014)平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双方之间互无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2015年6月8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表示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本纽带,原、被告结婚至今六年有余,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并不长,并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夫妻关系,化解夫妻矛盾,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共同之女胡某2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今下落不明,故本院认为胡思琪由原告抚养为宜,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无法查清,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之女胡某2由原告谭某抚养,被告胡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瑞芳人民陪审员 李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人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