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宋霆、刘华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宋霆,刘华北,王言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宋霆。被执行人刘华北。被执行人王言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霆、刘华北、王言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霆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华俊景3号楼1××5号房权证号为临兰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