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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雪冬与万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东,万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83号原告李雪东,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万庆,男,47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李雪东与被告万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丹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东到庭参加诉,被告万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万庆雇佣原告为其建筑铁路工程车库,工程完工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尾欠24000元未给付,于2014年11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尾欠的工程款24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万庆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欠条一枚。证明被告万庆雇佣原告为其建筑铁路工程车库,工程完工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尾欠24000元未给付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万庆与案外人张艳明合伙承包了巴林右旗大板镇铁路工程车库的工程,被告万庆雇佣原告为其建筑该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只给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尾欠24000元未给付,于2014年11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着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方按着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后,被告即应该按着约定向原告支付施工款,被告未完全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工程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尾欠工程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