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可成与宜昌市新华锦胜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成,宜昌市新华锦胜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张可成。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施聪,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新华锦胜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锦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成诉被告宜昌市新华锦胜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可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可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可成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