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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云鹤与被上诉人王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云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欣。上诉人曹云鹤为与被上诉人王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云鹤,被上诉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共五次从原告购买多宝鱼,分别为:2013年7月26日购买价值9908元的多宝鱼;2013年7月27日购买价值9579元的多宝鱼;2013年8月15日购买价值7166元的多宝鱼;2013年8月27日购买价值20515元的多宝鱼;2013年10月7日购买价值17452元的多宝鱼。被告每次都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五次共欠原告鱼款64620元,除给付部分货款外,现尚欠原告鱼款37988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拒绝偿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7988元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被告从原告购买多宝鱼,并为原告出具五张欠款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此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元货款37988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相应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3年10月7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关于被告称其以前是给人打工的,他不干交给李勇旺了,原告从李勇旺催款了,他们已经达成欠条了,这个欠款由李勇旺偿还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而原告又予以否认,故此抗辩理由,因其举证不能,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曹云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其所欠原告多宝鱼款3798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10月7日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曹云鹤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曹云鹤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以前是给人打工的,他不干交给李勇旺了,王欣从李勇旺催款了,他们已经达成欠条了,这个欠款由李勇旺偿还。的抗辩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王欣辩称,原审法院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多宝鱼,并为上诉人出具五张欠款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故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所欠元货款37988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所称其是给人打工的,他不干了交给李勇旺,上诉人向李勇旺催款,他们已经达成了欠条,这个欠款由李勇旺偿还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又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上诉人曹云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春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判决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