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某布诉安某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布,安某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安某布,男,裕固族,1998年11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蒙古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安某平,男,裕固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布与被告安某平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1540元。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