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509号原告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邱慧云,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发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5元,减半收取4607.5元,由原告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