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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学江与李勇、刘瑞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江,李勇,刘瑞红,高茂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张学江。被告李勇。被告刘瑞红。被告高茂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江与被告李勇、刘瑞红、高茂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江撤回对李勇、刘瑞红、高茂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学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