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学江与李勇、刘瑞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江,李勇,刘瑞红,高茂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张学江。被告李勇。被告刘瑞红。被告高茂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江与被告李勇、刘瑞红、高茂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江撤回对李勇、刘瑞红、高茂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学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