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金妹与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妹,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64-2号原告:罗金妹,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科瑞大厦副楼305房,组织机构代码76193012-2。法定代表人:单颂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淑素,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期限: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23日)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今)委托代理人: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今)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金妹诉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金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妹撤回对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由原告罗金妹负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人民陪审员 叶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