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尚某,王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255号原告雷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尚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贺某,男,汉族,住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尚某、王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9日、10月15日两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贺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贺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