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江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江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旗,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江文龙,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李红旗与被执行人江文龙抢劫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