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初字第8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源球,湖南省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邹某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8********,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双堰垭村杨禾峪组***号。原告李某某就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源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1991年9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邹某。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沉迷打牌赌博,欠下许多赌债。原、被告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于2014年1月离家外出,不与家人联系,目前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桃源县龙潭镇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2.桃源县龙潭镇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下落不明以及被告打牌赌博并欠债的情况;3.证人邹某证言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生活,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并欠债,被告离家后下落不明以及家里修建房子的情况;4.证人邹某新、邹某均出庭作证的证言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并欠债,被告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以及家里修建房子的情况。被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1991年9月12日生育一子邹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约十年前被告邹某某迷上了打牌赌博,对家庭尽责任较少。2011年,原告与儿子邹某共同出资修建三缝两间两层楼房一栋。原、被告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于2014年1月外出,现在无法联系。原告无嫁妆,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生育儿子邹某,现在已经成年,本来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被告邹某某多年沉迷打牌赌博,对家庭照顾较少,尤其是原、被告分居生活达七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月被告外出一直未归,也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即使原告欲挽回夫妻感情,也无能为力。现原告向本院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的三缝两间两层楼房一栋,婚生子邹某也出资参与修建,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宜在本案进行处理,若要分割,应另行起诉。庭审中,原告表示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自愿赠与婚生子邹某,系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译萱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人民陪审员 戴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谷武轩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